保险合同缔约双方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尽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责任事故时应承担支付保险金义务。投保前已经罹患严重疾病,如该问题提到的高血压、糖尿病,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影响公司核保决定的,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另,罹患疾病与是否住院并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是否住院并不影响客户已罹患严重疾病的事实存在。
2客户在投保之前就因重大疾病住过院,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那两年后客户又因同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还能够理赔吗?投保前已患重大疾病,按照合同约定已患重大疾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不管合同生效是否满两年,都将按免责条款拒赔处理。保险合同缔约双方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销售人员在进行展业时应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向客户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并提醒客户依法进行如实告知,以保证客户合法权益。
4普通肿瘤(良性)重疾险可以理赔吗?良性肿瘤除良性脑肿瘤外,都不属于重疾险理赔范围。良性脑肿瘤达到条款约定的条件,如实施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后方可以得到赔付。
5有住院病史的几年以上不用告知,比如5年以上的用告知吗?保险告知是有限告知,以健康询问内容为准,如询问内容没有“**年内”或“**月”的字样,则存在告知书中所列举的疾患均需如实告知。具体是否针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进行询问,需根据险种责任不同,按核保要求执行。
6今年做的手术,放的内固定明年取还能申请理赔吗?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客户投保的什么险种。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做因意外导致的手术,第二年取钢板,投保的住院医疗保险,这个情况可以申请理赔。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有一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的规定。因此要区别不同保险条款不同对待。
7脑溢血导致昏迷,医生在治疗中没有用呼吸机而用更方便更安全的割气管术,请问,这样算不算靠其他生命维持系统?割气管术比用呼吸机那个更严重?“割气管术”—医学名词应该叫做气管切开术,气管切开术以解除喉源性呼吸困难、呼吸机能失常或下呼吸道分泌物潴留所致呼吸困难的一种常见手术。
临床上更多用于解除呼吸道梗阻。例如常见的药物过敏导致气管堵塞。切开气管是有损的,并非更方便更安全,除非紧急情况,一般要先征得家属同意。很多的时候气管切开是作为一种应急的方式,紧急抢救处理呼吸道梗阻。气管切开很多时候在处理急诊使用,救过来了就没事了。
深昏迷的病人病变关键部位在呼吸中枢,是呼吸中枢的问题导致无法自主呼吸,必须使用呼吸机。而气管切开不是必需的。如果深昏迷同时伴有/可能伴有气管堵塞,医生可能会采用气管切开,以保证安全。所以并不能比较“割气管术比用呼吸机那个更严重”。如果一定要比,那么呼吸机是更关键的步骤/设备。
8在多家机构购买保险,每家机构都需提供理赔材料原件,该怎么办?如果向多家机构都购买了保险,可以将理赔材料原件提供给预计赔付额最多的机构,由该机构复印相关理赔材料并加盖该机构的财务(或理赔)专用章,再提交给其他机构申请理赔。但有职工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建议先到医保或农合报销,因两机构很可能只认可发票原件。
9重大疾病都得满足好几个条件,给客户感觉都是快死了,才能赔,那个界限怎么和客户讲?重大疾病的赔付条件是要求较高,确实存在有非常严重的基本没救的病种,但更多的是可以治愈的病种,如早期的恶性肿瘤、心肌梗死等,理赔的数据和客户生存状态可以证明。
重大疾病保险的初衷是为了缓解被保险人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后所承受的经济压力,所以病情严重,治疗风险高,医疗花费大的疾病才列入重疾责任。所以有些手术约定了手术方式,有些恶性肿瘤除外一些疾病责任,并不是保险公司设陷井。
目前各家公司已经对重疾条款进行升级,将一些达不到重疾的轻症纳入了保障范围,保障更加全面。
10被保险人做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吗?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一般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因重大疾病导致伤残鉴定则需在重疾确诊一百八十天以后才可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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